业务名称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
办理部门 | 工商登记科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自然人、法人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联络员身份证明;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9、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海城街140号行政审批中心 联系电话:86261656/86261657/86261658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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