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
办理部门 | 工商登记科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法人、工会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章程修正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修改后章程(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部门签署); 4、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部门出具的批复; 5、变更名称的需提供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变更住所的,提供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要核对原件) 如果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需要提交由当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由相关利害人同意的将住宅改为商服的证明文件,并填写《住所登记表》。 6、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南岗区士课街35号1楼登记大厅 联系电话:82806057/82806058/82806059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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