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法制办政务公开指南
公开形式:采取网络形式公开
受理机构:南岗区政府法制办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61号
办公时间:8:30--17:00(不含双休日)
联系电话:0451-82705444
电子邮箱:dq20000@163.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61号南岗区政府法制办
邮政编码:150001
受理申请的程序及方法:详见我办公开目录
受理申请时限:根据受理项目而定,详见我办公开目录
监督方式:采取对外公开,群众监督的方式
区政府法制办政务公开目录
序 号 |
公开内容名称 |
产生日期 |
内 容 简 要 描 述 |
1 |
南岗区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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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区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省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交办给区政府拟出台实施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监督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纠正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督促区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 五、承办涉及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审核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代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矛盾。 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负责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七、承办区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投诉、行政赔偿案件,接受区政府机关法人代表的委托承办涉及区政府的有关诉讼案件的应诉。 八、调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区政府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意见,并建立和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指导全区的政府法制工作。 九、负责政府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核发全区行政执法证件并对证其实行统一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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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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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宝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辞退、网避、退休等人事打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部行为; 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 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但是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内容的除外; 七、行政机关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上访或者中诉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内部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其他行为。 |
3 |
行政复议案件办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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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议范围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范围,但不属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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