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解决我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体规模偏大,部分事业单位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体制机制不活、人浮于事、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职能交叉、重复设置、资源浪费,公益与市场不分、事业市场“两头占”,存在越位、错位、缺位以及管理不规范、事业编制“既多又少”、人力资源结构性紧缺等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控机构编制、将事业单位整合规范作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推进的要求,结合我市统筹推进党政机构改革、强区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围绕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中央确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步实施”方针和省的部署,结合深化党政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统筹事业机构设置和事业编制使用,压缩规模、优化结构,纯化事业单位公益职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和创造力,推进公益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机构编制和财政资金在公益服务领域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规范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强化公益属性。 ——坚持事企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事业单位去市场化,激发内生动力,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将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改革和管理中需要破解的难题,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区分情况,精准施策。 ——坚持精简效能。将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深化党政机构改革、开展强区放权改革、综合执法改革有机结合,使事业机构设置优化、协调、高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凡可通过政府购买取得的公益服务原则上不再通过新设事业单位提供。按职能整合撤并事业机构,压缩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坚持分业推进。教科文卫等行业部门按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同步推进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资源整合,并按行业领域体制改革方向和要求继续推进改革。 ——坚持分级组织。市、区县(市)同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条件成熟的先改,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压缩事业编制数量,解决事业单位总体规模偏大问题。推进政事分开。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推进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 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区、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坚定信心,坚决完成改革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既要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同时又要抓住改革契机,加大改革力度,着力破解现实存在和历史遗留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规模 针对我市事业单位编制总量仍偏大的问题,大幅压缩事业编制数量。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作用合理确定事业编制规模,解决事业编制“既多又少”、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重新核定;结合控编减编工作,市直事业单位现有事业编制空编原则上全部予以收回,纳入总量全市统筹使用。各区、县(市)按照改革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控编减编。 (二)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 针对我市事业单位机构规模总体偏大的问题,加大撤并整合力度,大幅压缩事业机构数量。 1.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虽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但空编无人、有名无实的,或已经完成承担的阶段性任务的,一律清理撤销,由主管部门负责“空壳”事业单位清理撤销后的相关事项处置。 2.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对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市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市直编制1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重点推进机构整合;通过整合撤并,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5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保留1个,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机构;同一部门内部多个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一套后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探索实行合署办公模式。 3.优化整合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对同一部门内部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按整合后单位职责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在编人员较多,短时间无法消化到位的,可先核定编制,逐步到位。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待消化调整到合理编制规模后再落编进人。整合后,除按地域进行布局设置外,部门内部同一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1个。 4.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事业单位整合。 (1)鼓励各领域不同隶属的同类单位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出整合意见。鼓励打破条块分割,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等方式跨区域整合设立事业单位,实现资源共享,节约成本。 (2)按照分业推进原则,重点对科研、报刊、干部教育、培训疗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进行整合。国家或省有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要按照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要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做大做强一批,转企改制一批,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一批。 (3)社保经办、社会经济调查等省垂直管理的“条条”单位,省下放管理权限的,要与同类或职能相近的“块块”单位整合设置。 5.压缩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数量。以内部机构职能协调优化为核心,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实行“大处(科)室制”,市直事业单位内部机构人员编制配置不低于5名,非业务性内部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内部机构总数的20%。 (三)启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党政机构改革精神,启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避免政出多门,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机关后,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类别等事项,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2.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和职能。加大对部门系统内业务关联度高、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类似的执法队伍和职能整合,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一个区域一支队伍”执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实行属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体制。 (四)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加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解决事业市场“两头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管理体制不顺、竞争意识不强、运行机制不活、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除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还包括虽未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但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及相关政策推进改革。 1.区分情况推进改革。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以及具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的,要先期转企改制;对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在2018年年底前转企改制一批;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撤销;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逐步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2.支持多种形式改革。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推动具有资产资源事业单位、拥有大量非办公资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移交国资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进行部门内部整合或跨部门整合,解决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大量人力和社会资源配置到事业单位等非生产部门的失衡问题,将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 3.推进“双法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事业单位自身名义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举办企业的事业企业“双法人”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转企改制,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 (五)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理顺同主管部门关系,针对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行政化、逐利性倾向明显,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率不高的问题,重点推进去行政化、去营利性,强化公益属性。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明确功能定位,逐步压缩规模,实行严格管理,解决机构臃肿、定位不清、管理不规范、效率不高的问题。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回头看。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经营性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一类、二类的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 2.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且无法剥离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二类类别。 3.对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单位推进市场化改革,将其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推进转制。 事业单位类别调整后,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对经费形式等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相应进行调整。科研、文化创意等国家或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是保持稳定大局,顺利推动改革的关键。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区别本部门内事业单位机构不同情况,确定改革具体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加强对需安置人员的统一管理,事业单位有用人需求的,优先从中选择。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单位,要在摸清摸准摸透转制单位人员底数和诉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的过渡衔接;被撤销单位人员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加以解决,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结合强区放权改革,鼓励事业单位将专业人才充实到基层一线。 四、改革步骤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18年全面完成“空壳”单位撤销、“小散弱”“虚大空”单位撤并、部门内部单位整合、内部机构数量压缩,以及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等工作。2019年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时间表推进。 (一)部门上报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6月下旬)。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含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自身)进行调查摸底,将全部所属事业单位纳入改革范围,研究论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情况报告、方案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名称、类别、编制数、实有人数、办公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试验设备等资产价值、债权债务、经营收入、办企情况等),上报同级编委。其中,机构撤销的,要说明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在编人员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意见;机构整合的,要说明整合后事业单位名称、类别、职能等情况,重点说明能够减少压缩的机构数量;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各部门同时梳理报送“双法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分类中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其他实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按国家和省、市改革精神,逐个提出改革方式、改革时间等意见。 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研究本行业领域的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意见,6月下旬提出方案上报同级编委,同时,配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二)核准审批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6月下旬至9月底)。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等,审核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呈报的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改革意见上报同级编委审批。其中,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呈报转企改制单位情况以及重点单位(前期各专项改革梳理出的疑似“双法人”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三权合一”中划入已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进行梳理,确认“双法人”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分类后划入生产经营类单位、其他实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明确进入市场及不能转企单位,并提出有关单位改革方式、改革时间等意见。 (三)组织实施(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指导和配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由主管部门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转制单位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收回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改革工作的全面领导。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负总责。党委要加强领导,把握改革方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同志要带头负责,亲自把关,研究解决分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改革步骤和时间要求,切实做好前期梳理、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及债权债务等事项处置、风险防范、信访维稳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确保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和社会稳定。同时,密切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和指导。 (二)明确改革分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牵头工作,做好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审核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呈报的改革总体方案,提交市编委审批;综合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认定的情况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双法人”、企业化管理、转企改制单位名单;重新明确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类别,做好相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工作;办理撤销和转企单位事业法人注销;配合做好“双法人”认定工作;提供各类机构编制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审核各部门改革方案;确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特别是经营收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竞争性经营收入情况;做好事业单位整合调整后的经费形式认定及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梳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经济效益、生产经营能力或潜力情况;认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负责转企改制单位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结果的审核确认、资产核实、评估、处置、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转企单位离休人员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干部人事、人员分流安置、分配社保等配套政策制定及执行指导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按职能分工审核各部门改革方案中有关人员分流安置等意见,负责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人事社保方面问题,负责相关问题的政策答疑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收入情况进行审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办企业情况的认定。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办公用房调整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转企改制有关单位国有资产接收和监管工作。 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负责行业体制改革涉及的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行业领域事业单位整合优化、合理布局的总体意见,配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其中,科技部门负责科研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宣传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报刊社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干部教育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人社部门负责社保经办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疗养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工信部门负责信息服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住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检验检测认证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教育部门负责市属院校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统计部门负责社会经济调查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为强力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由市编办牵头,市财政、人社、审计、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各抽调2名工作人员,组成市直部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工作组,集中办公,研究改革共性问题,审核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及时沟通改革推进情况。 (四)落实相关政策。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按照改革精神,对事业单位在改革期间实行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冻结。改革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除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创新创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政策意见执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对推进改革中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支持等方面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加大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大力宣传改革的政策举措和成功经验,做好思想引领、答疑释惑,回应职工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凝聚广泛共识,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严明工作纪律。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改革工作。严肃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进人、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条件,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严肃财经纪律,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对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湖泊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特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全面建立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处理好湖泊保护和开发的辩证关系,在确保良好生态环境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坚持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河流与湖泊自身等要素,坚持问题导向、量化任务、实化措施,切实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坚持党政领导和部门协同。建立湖泊管护以党政领导负主责的叠加责任主体制度,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合力,建立属地化、网格化湖泊管护机制,形成上级抓下级、部门联合共治的治理模式。 坚持强化监督和严格考核。上级湖长监督下级湖长,湖长监督部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将落实湖长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范围,实行工作措施和管护效果双向考核。 (三)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湖长制工作方案;9月底前,有湖泊的市、县、乡出台湖长制工作方案;11月底前,在湖泊岸边显要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12月底前,分级建立湖泊名录,分级设置省、市、县、乡、村湖长,分级编制“一湖一策”方案,分级建立“一湖一档”,完成省级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8年年底前,省内所有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 2020年,通过严格落实各级湖长叠加责任,科学实施湖泊网格化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数量、面积不因人为因素减少、萎缩。实现水域空间有效管控,湖泊岸线得到保护、水环境功能得到恢复、水污染得到防治、生态系统得到修复,使湖泊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省总河长更名为省总河湖长。跨国界的兴凯湖、具有重要作用的五大连池由省级领导担任湖长;跨行政区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领导担任湖长;不跨行政区的湖泊由同级领导担任湖长。各湖泊所在市、县、乡、村按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按网格化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湖泊所有岸线和水域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称为湖长;尚未设立河长的湖泊,要尽快建立湖长体系。 (二)湖长职责。省总河湖长对全省所有湖泊管护负总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湖泊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主要是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具体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和建立“一湖一档”,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放、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护负直接责任,严格落实上级湖长的有关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 (三)部门职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按照各级《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工作职责,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湖泊管护工作,完成湖长制工作任务。已印发的河长制6项工作制度和《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均适用于湖长制工作。结合湖长制实际创新工作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 2.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 3.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1.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2.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选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加强入湖排污口设置和监测。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 2.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3.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 4.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雨污分流制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力度,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我省高寒气候特点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工艺,逐步推进城市道路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对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 2.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修复 1.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2.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3.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4.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六)建立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配套实施湖泊警长,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 2.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具体湖泊管理与保护任务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完善河长制和建立湖长制要同步推进,把湖长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针对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全力推动湖长制工作实施。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促使横向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按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分级建立湖泊管护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安排落实本级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划界确权、健康评估、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管、新闻宣传等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湖泊工程管护、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湖泊整治建设等项目顺利推进。 (三)夯实工作基础。调查摸清全省湖泊的分布、数量、位置、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编制湖泊名录。收集湖泊自然属性等基础信息和“六大任务”动态信息,建立“一湖一档”。围绕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措施清单,编制“一湖一策”方案。运用网络、云服务、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加强对湖泊监测数据管理和湖长履职考核,建立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支持湖泊管护科学技术研究应用。 (四)严格考核问责。上一级湖长负责对下一级湖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湖泊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通过河湖长制信息系统、公告、公示牌、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督促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中办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13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全文如下。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届。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由中央军委规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黑龙江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7—2025年)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7—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是奋力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建设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为更好服务我省青年健康成长,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的青年,是在黑龙江省居住、学习、工作、生活的14—35周岁常住人口(规划中涉及婚姻、就业、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时,年龄界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序言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青年、关怀青年、信任青年,始终坚持把青年作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生力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青年发展,为青年成长进步指明了方向、营造了良好环境。省委省政府始终站在巩固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战略高度,关心解决青年的现实问题和迫切需求,支持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的宏伟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全省青年的思想政治面貌总体健康向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青年的基本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青年群体文明程度明显提升;青年的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青年职业培训覆盖面持续扩大;青年权益保障不断强化,青年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守法用法能力显著提升。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青年事业的发展水平,与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相比、与广大青年的新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青年理想信念教育的时代性、实效性有待增强;青年的身心健康水平有待提高;青年社会教育和实践教育需要加强;青年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青年创业创新的热情有待进一步激发;留住青年的环境需要进一步营造;青年一代的工作和生活压力不断增大;统筹协调青年发展工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 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塑造青年才能塑造未来。党和国家事业要发展,首先青年要发展。要把青年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整体思考、科学规划、全面推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龙江篇章注入青春动力。 一、指导思想、根本遵循、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青年原则,教育引导青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根本遵循。坚持马克思主义青年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青年运动方向,引导广大青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坚持以青年为本,尊重青年主体地位,把服务与成才紧密结合,让青年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全局视野,从战略高度看待青年发展事业,党委加强领导,政府、群团组织、社会等各方面协同施策,共同营造有利于青年发展的良好环境。 3.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省青年发展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广大青年思想政治素质和全面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青年在现代化新龙江建设伟大实践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到2025年,我省青年发展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广大青年思想政治素质和全面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勇于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龙江篇章的历史重任。 二、发展领域、发展目标、发展措施 (一)青年思想道德 发展目标:广大青年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自信”进一步增强,思想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龙江篇章不懈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更加巩固。 发展措施: 1.加强青年理想信念教育。开展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组织青少年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加强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和实践养成,引导广大青年增强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青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 2.在青年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青年发展各方面。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深入开展青年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青年培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推动各族青年交往交流交融,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和封建迷信思想,共同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繁荣发展。开展青年国防教育,教育适龄青年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引导青年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维护边疆国防安全作贡献。 3.分类开展青年思想教育和引导。面向中学中职学生开展“与人生对话”主题活动,引导他们培养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感情。面向大学生开展“与信仰对话”主题活动,引导他们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面向企业青年开展岗位建功活动,引导他们正确看待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的关系,树立工匠精神、进取精神、奉献精神。面向进城务工青年,注重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排忧解难、传递关怀中引导他们心向党和政府。面向农村青年,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引导他们增强踊跃投身乡村振兴战略的思想自觉。面向各领域青年,加强职业生涯规划引导教育。 4.强化网上思想引领。把互联网作为开展青年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大力开展正面宣传,实施“青年好声音”“争当中国好网民”等系列网络文化行动。提升网络舆情分析和引导能力,疏导青年情绪,澄清误解和谣言,引导青年形成正确认知。广泛开展网络素养教育。抓好内容供给,创作推出一批以青年成长发展为主题的优秀网络文化产品,打造对青年有益的网络文化品牌。广泛开展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行动。 (二)青年教育 发展目标:青年受教育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步伐加快,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教育公平程度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高等教育普及程度稳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升。 发展措施: 1.提高学校育人质量。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构建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具有地域特点、分层递进、大中小学有机衔接的德育内容体系,加强爱国主义、艺术体育、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教育。坚持立德树人,深化教育改革,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作为重点任务贯彻到学校教育全过程。改善课堂教学,调动青年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探索实施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开展实践育人活动。丰富学生创新实践平台,积极参与“挑战杯”竞赛和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支持培育学生科技创新社团。将中小学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求。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教师准入制度,突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深化教师评价管理体系改革。深入开展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创建活动。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加强青年学研究。 2.科学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统筹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推进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共教育投入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实施“互联网+教育”行动计划,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进城务工青年、少数民族青年和残疾青年等群体帮扶救助机制,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3.强化社会实践教育。完善扶持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加强青年社会实践基地建设,鼓励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有组织的青年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和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广泛开展大中专学生“三下乡”、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鼓励青年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 4.促进青年终身学习。强化家庭教育基础作用,实现家庭教育对优秀传统文化、爱国主义、社会责任、生活技能、勤俭美德、自律能力的基础性培养。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开展师生互动式、同伴共享式技能学习培训。调动全社会发展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机制。创造社会教育良好环境,统筹协调文化、出版、影视、网络等资源,实现对青年教育空间的全覆盖。构建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各类学习资源开放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在线教育和远程教育,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培训体系。 5.培育青年人才队伍。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实施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在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科研院所优势基础学科建设一批国家青年英才培养基地。统筹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领域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按规定在“龙江学者”支持计划、“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程、龙江技能振兴计划等人才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在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中,同等条件的向优秀青年人才倾斜。鼓励和支持青年人才参与战略前沿领域研究,大力培养支持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青年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努力为留住本省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引导青年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青年人才创新创造。坚持自主培养与省外引进并举,吸引高层次青年人才和急需紧缺青年专门人才。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宣传力度,选树在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创业优秀青年人才典型。 (三)青年健康 发展目标:持续提升青年营养健康和体质健康水平,青年体质达标率不低于90%;有效控制青年心理健康问题发生率,青年心理健康辅导和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引领青年积极投身健康龙江建设。 发展措施: 1.提高青年体质健康水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在学校教育中强化体质健康指标的硬约束。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开展健康学校创建工作,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体育工作评估和年度报告制度,保证体育课时和课外锻炼时间得到落实。组织青年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建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培养青年体育运动爱好。统筹规划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县、乡、村三级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建设城市“15分钟健身圈”。鼓励和支持青年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 2.加强青年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加强对青年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养良好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促进青年身心和谐发展,指导青年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加强对不同青年群体社会心态和群体情绪的研究、管控及疏导,引导青年形成合理预期,主动防范和化解群体性社会风险。加强青年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支持各级各类青年专业心理辅导机构和社会组织建设,大力培养青年心理辅导专业人才。重点抓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在高校、中学和职业学校普遍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咨询室,有条件的学校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构建和完善青年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及干预机制。加强源头预防,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缓解青年在学业、职业、生活和情感等方面的压力。 3.提高各类青年群体健康水平。开展残疾青年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重视服务残疾青年的专业康复训练,落实器材、场所等配套保障。解决青年学生的营养健康问题。引导高校学生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加强宣传,做好青年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关注进城务工青年健康状况,开展健康监测。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形式为青年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服务。 4.加强青年健康促进工作。普及有关生命教育的读物。定期组织青年参与公共场所安全演练。在青年中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健康教育,提升青年健康素养水平。广泛开展禁烟宣传。完善艾滋病和性病的防治工作机制,针对重点青年群体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的干预措施。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青年群体尤其是青年学生群体对毒品及其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青年婚恋 发展目标:青年婚恋观念更加文明、健康、理性;青年婚姻家庭和生殖健康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青年的相关法定权利得到更好保障。 发展措施: 1.加强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和引导。将婚恋教育纳入高校教育体系,引导青年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广泛传播健康、正面的婚恋观念,反对功利、物质的婚恋观,形成积极向上的舆论导向。倡导结婚登记颁证、集体婚礼等文明节俭的婚庆礼仪,反对传统婚嫁陋习,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操大办。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加强青年敬老、养老、助老道德建设。 2.切实服务青年婚恋交友。支持开展健康向上的青年交友交流活动,重视大龄未婚青年和残疾青年等群体的婚姻服务工作。规范各类婚恋交友节目,推动婚恋交友平台严格执行实名认证和实名注册,取缔违规婚恋网站,依法整顿婚介服务市场,严厉打击婚托、婚骗等违法婚介行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为青年婚恋交友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和适合青年特点的便利条件。 3.开展青年性健康教育和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加强对国家和我省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大对性知识的普及力度和性健康教材推广力度,在有条件的学校推广性健康课程,加强专兼职性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强化青年性健康意识,预防和减少不当性行为对青年造成的伤害,降低意外妊娠的发生率。大力弘扬以“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幸福”为核心的婚育文化,坚决抵制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大对适龄青年的婚育辅导力度和婚前检查、孕前检查、产前检查的普及力度。 4.保障青年在孕期、产假、哺乳期期间享有的法定权益。全面落实女性青年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在物质、假期等方面给予青年更多支持。 (五)青年就业创业 发展目标:青年就业比较充分,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在较高水平;青年就业权利保障更加完善,青年的薪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青年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创业活力明显提升。 发展措施: 1.推动完善促进青年就业创业政策体系。深入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相关政策,保障各项相关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发挥公共财政促进青年就业作用,完善落实财政金融扶持政策。扶持和鼓励青年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青年自主就业。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落实鼓励青年创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就业统计工作,健全青年就业统计指标体系。 2.加强青年就业服务。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青年提供就业援助,帮助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适合青年特点的就业服务模式。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先扶持政策。开展青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青年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抓好转岗青年职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农业转移劳动力等青年群体就业工作,做好去产能青年职工分流安置。加大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力度,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学员,要及时纳入低保或临时救助范围。 3.推动青年投身创业实践。完善创业服务链条,不断为青年创业提供扶持,搭建青年创业人才的汇聚平台和青年创业的孵化平台。强化青年创业导师团队建设。加大青年创业金融服务落地力度。支持青年创业类基金的发展,发挥好各类扶持创业的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落实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优化企业创办流程。建设青年创业项目展示和资源对接平台,搭建青年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办好系列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博览会等品牌活动,做好优势创业项目的重点帮扶和支持工作。着力培育服务青年创业的社会组织,建设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和服务实体。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立健全教学与实践相融合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充分利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深入开展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培养工作。大力扶持青年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政策,积极开展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加强对留学归国和省外来黑龙江创业青年的服务。推动形成有龙江特点、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4.加强青年就业权益保障。完善青年就业、劳动保障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完善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六)青年文化 发展目标:更好引导青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黑龙江地域特色文化。青年文化活动更加丰富,文化精品不断增多,传播能力大幅提升,青年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服务设施、机构和体制更加健全。青年对提升黑龙江文化软实力贡献率显著提高。 发展措施: 1.打造青年文化精品。发挥国家级、省级重大文化工程项目、评奖的引导带动作用,深入挖掘黑龙江特有的冰雪文化、黑土文化资源,创作生产展现当代青年奋发向上、崇德向善、传承中华文明的文化精品。引领网络文化,保护网络文化知识产权,扶持高质量网络文化产品生产,加强微电影、动漫、游戏等内容创作创新,提升优秀网络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和传播能力。进一步发挥国家及省级相关基金和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对青年题材重点选题项目的扶持,鼓励优秀青年文化人才参与创作,支持青年题材优秀图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等生产、发行和推广。 2.丰富青年文化活动。广泛开展优秀文化作品巡展巡演。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黑龙江地域特色文化的时代价值,开展艺术展示交流,引导青年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工艺振兴、民间文艺传承。加强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推动青年人均年度图书阅读量和艺术鉴赏、科普水平逐年提高。加强黑龙江青年与国内外青年人文交流。 3.培育青年文化人才。通过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项目和评奖,培养优秀青年文化人才,扶持青年文化人才主持重大课题研究、领衔重点文化项目,同等条件下向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倾斜。加强后备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面向青年文化工作者开展文化创意服务、文化生产实践、文化经营管理、媒体融合发展、国际合作规则等方面培训,凝聚文化研究、创作、表演、传播、经营、管理、志愿服务等青年人才。 4.优化青年文化环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设立青年栏目、节目,制作和传播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内容,增加青年题材报道内容和播出时间,大力宣传青年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报刊和网络重点栏目、电视和院线黄金时段,增加优秀青年文化精品的宣传内容、频次。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增强针对青年群体的服务功能。 5.支持青年文化建设。加强文化理论研究,引领和指导青年文化实践。扶持以服务青年为主要功能的报纸、期刊、网站等文化企事业单位发展。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支持青年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演出。促进企业和民间资本增加对青年文化事业的投入。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益性青年文化活动和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文化单位在五四青年节面向青年免费或低收费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文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方式,鼓励青年文化阵地、青年文化团体等社会力量承接青年文化服务。 (七)青年社会融入与社会参与 发展目标:青年更加主动、自信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青年社会参与的渠道和方式进一步丰富和畅通,实现积极有序、理性合法参与。共青团、青联、学联组织在促进青年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各类青年组织在促进青年有序社会参与中发挥积极作用。青年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青年志愿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不同青年群体相互理解尊重。青年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拓展。 发展措施: 1.健全党领导下的以共青团为主导的青年组织体系。积极推进共青团改革。加强共青团自身建设,不断创新组织设置;尊重青年主体地位,活跃基层团组织,完善青年社会参与的基本组织依托。教育广大共青团员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充分发挥青联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广泛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的功能,强化共青团在青联组织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共青团对学联组织的指导,推动学联组织引导学生追求进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发展培育青年社团。更好联系、服务和引导青年社会组织,促进青年有序社会参与。支持共青团、青联、学联依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更好参与青年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支持各类青年社会组织以合适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2.着力促进青年更好实现社会融入。鼓励和支持青年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充分发挥家庭在青少年社会融入中的重要作用,为青少年接触社会、开展社会交往创造更多机会、提供有效指导。学校教育要支持青年学生开展各种课外和校外活动,加强对青年学生社会融入的针对性指导。积极促进在省内就学、就业少数民族青年和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的社会融入。充分发挥青年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吸引和带动青年广泛参与各类社会服务。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青年正确认识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关系,防止沉迷网络。在全社会推动形成鼓励青年多样化参与、支持青年个性发展、宽容青年失误的氛围,为青年更好融入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3.引领青年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支持共青团、青联代表和带领青年积极参与各类协商,发挥人大、政协中的青年代表和委员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政治参与职能。探索建立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少年事务联系机制,为青年参与畅通渠道。鼓励青年参与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推动完善民主恳谈、民主议事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的要求,村“两委”班子中一般应有1名35周岁以下成员。推荐优秀青年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引领青年参与城市与社区公共事务,打造专业的社工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4.鼓励青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深化各类建功活动。支持和鼓励青年为黑龙江发展建言献策。鼓励青年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动员广大青年积极投身脱贫攻坚战,为贫困地区、农村和林区、煤城等资源型地区改善区域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和就业创业在青年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深化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5.引导青年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青年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完善党委和政府与青年社会组织沟通交流机制,把对青年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引导纳入法治化轨道。改进和加强对青年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充分发挥共青团和青联组织作用,扶持青年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大对青年社会组织和各类公益组织的扶持力度,积极发挥重点青年社会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对青年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共青团、青联等群团组织和民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发挥作用的管理机制。 6.增进不同青年群体的交流融合。帮助解决不同青年群体的实际困难,增进不同青年群体的政治认同和社会参与。主动联系新的社会阶层青年群体,吸纳他们中的优秀分子进入组织体系。推动不同阶层、不同领域青年群体进行经常性对话交流。 7.支持青年参与国际交往和港澳台青年交流。拓宽青年参与国际交往的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青年国际交流活动的影响力和辐射面。加强对俄青年交流工作,延伸与俄边境地区青年的交流内容。深化与日、韩等东北亚国家的青年交流工作。拓展与欧美国家的青年交流。加强与港澳台青年组织的交流合作。 (八)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发展目标:青少年权益维护的地方立法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 发展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有关青少年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教育、卫生、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及时了解和研判青年发展状况,监督涉及青年发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代表青年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及时有效解决青年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2.完善青少年权益维护制度和政策。不断完善有利于维护青年普遍性权益的地方立法和政策体系。实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严格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暴力、色情、赌博、毒品、迷信、邪教等腐朽没落文化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及革命先烈的不良信息传播,坚决抵制抹黑黑龙江等言论。 3.建立健全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共青团、青联组织代表和反映青年普遍性利益诉求的作用。建立青年权益状况舆情监测体系和舆论引导机制。支持推动共青团建设青少年维权工作网络平台,带动青年社会组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维护青少年权益。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基层青少年维权工作机制。加强对困难青年群体、进城务工青年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群体的关爱和权益维护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健全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监护缺失、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推动《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在批捕、起诉、审判、教育改造、社区矫正等环节,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贯彻落实涉及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拐卖、性侵害、遗弃、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加强青少年禁毒工作,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打传防邪等工作,依法惩处涉及青少年的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加强网络领域综合执法,加强对网游、网络直播等平台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及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 (九)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发展目标: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全覆盖,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成长环境进一步净化。形成比较完善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格局,建立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涉罪青少年进行教育矫治的有效机制,青少年涉案涉罪数据逐步下降。 发展措施: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青少年明确基本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坚持课堂教学主渠道,积极开拓第二课堂,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辅导员。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面向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的制度规范。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注重运用网络新媒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统筹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发展壮大青少年普法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城乡社区广泛动员青少年参与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2.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清理和整治社会文化环境,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强化以未成年人为题材和主要销售对象的出版物市场日常监管,深化以打击有害或非法少儿出版物及信息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迷信等内容的少儿出版物。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强化以未成年人为题材和主要销售对象的出版物市场监管。严把影视节目审查关口,严格控制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格落实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开办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彩票专营场所等相关规定。强化警校联动,深入推进“护校安园”行动,有效遏制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事(案)件发生。净化网络空间,完善网络文化、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审查制度和市场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整治网络涉毒、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坚决查处含有渲染违法犯罪等内容的相关产品及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服务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3.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工作。大力推进“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列入各地工作规划和财政预算,不断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在县级全面推开并不断深化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工作。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职责,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学校脱离联系。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研究建立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矫治水平。充分发挥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 4.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深化未成年人司法改革,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改革完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刑事执行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落实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与测评、分押分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强制辩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当事人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法庭教育、回访帮教、犯罪记录封存、分类矫治等特殊保护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等,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做好未成年犯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时的衔接管理,做好安置帮教,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妥善安置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非监禁刑、特赦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养和其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 (十)青年社会保障 发展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充分覆盖青年急需的保障需求,并在各类青年群体之间逐步实现均等化。 发展措施: 1.加强对残疾青年的关心关爱和扶持保障。健全完善全省残疾青年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政策和制度,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开展残疾青年文盲扫盲行动。推动残疾青年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依法保障残疾青年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费提供高中阶段教育。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大力开展面向残疾青年的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青年权益维护,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青年的社会风尚。 2.加强青年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加大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力度。坚决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流浪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为家庭困难的失学、失业、失管青年提供就业、就学、就医、生活等方面的帮助。实施教育扶贫工程,保障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子女全部纳入教育救助范围。加大临时救助政策的落实力度,解决包括进城务工青年在内的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解决部分农村留守儿童中存在的学业失教、生活失助、亲情失落、心理失衡、安全失保问题。大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为进城务工青年与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提供住房保障、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帮助。 三、重点项目 1.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创新培养方式和载体,设置党性教育、理论学习、课题研究、实践锻炼等方面的课程,进行阶段性集中教育培训。注重后续跟踪培养,动态调整培养方式,充分发挥骨干力量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推优入党”工作,落实好“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和“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的规定。我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分省级、省级以下两级实施。 2.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工程。坚持不懈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青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青年教育全过程,搭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文化熏陶等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公民道德宣传,宣传先进青年典型,开展社会道德实践。引导青年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3.青少年体质健康提升工程。落实学校体育改革要求,以冬季冰雪运动为突破口,集中打造青少年群众性体育活动载体,大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和大学生“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切实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支持民族地区开展体现民族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打造各地全民健身节日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品牌。培养青少年体育运动爱好,力争使每个青少年具备1项以上体育运动爱好,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建立和完善青少年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倡导青少年养成良好的饮食、用眼和睡眠习惯,控制肥胖、近视、龋齿等常见病的发生率。积极推动落实国家有关改进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激励青年学生参与体育锻炼。 4.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建设一批见习、实习基地,开发一批具有职业发展空间、技能训练机会的见习、实习岗位。开展就业见习岗位进校园等活动。把大学生实习纳入高校实践学分管理。加强就业见习培训和管理,为青年参与就业见习提供补贴与支持。 5.青年创业计划。重点推动青年科技人员、大学生、青年农民、青年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四支队伍创新创业工作。通过开展创业观教育、选树创业典型、举办创业竞赛、加强创业培训、建设创业导师队伍、强化创业资金支持、创建青年创业基地、建设创业项目库、提供政策服务等方式,帮助广大青年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本领、获得创业支持,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6.青年文化精品工程。支持青年文化精品创作推广,支持青年文化创意赛事及文化体验,支持青年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每年创作生产一批兼具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和龙江特色风格的青年题材文艺精品。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青年网络新媒体产品展播平台,开展全省性青年互联网创新创意活动。省级文化、出版类评奖要向青年创作者、反映青年题材的作品倾斜。 7.青年网络文明发展工程。深入推进“阳光跟帖”行动,开展争当“龙江青年好网民”活动。发展壮大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文化机构制作推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青年喜欢的网络新媒体文化产品。加大对青年主题网站、青年社会组织专属网站以及新媒体平台的建设扶持力度;加大对青少年新媒体领域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大网络文明队伍指挥协调系统建设力度,倡导网络公益活动。 8.青年志愿者行动。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实名注册。稳步培育青年志愿服务骨干队伍,扩大基层志愿服务组织覆盖,构建分层分类的志愿服务项目库,加强激励评价、保险保障等机制建设。广泛开展青年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建立健全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体系。深化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和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积极参与并做好重大赛事和会议的志愿服务工作。 9.青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工程。 依托国家对口援建、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我省各族各界青年与新疆、西藏青年互访互助。在高校开展“中华文化进校园”活动。在全省青年中开展民族常识和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引导少数民族青年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鼓励各族青年交流交往交融。 10.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和青少年对外交流工程。扩大黑龙江与港澳台青少年之间的交流规模,提升交流质量。积极开展港澳台青少年实习实践、体验营、训练营等形式多样的交流考察活动。通过中俄博览会,组织开展对俄青年交流交往活动。依托黑龙江省的国际友好城市,深化与日、韩等周边国家的青年交流工作,拓展与欧美国家的青年交流交往。 11.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加大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全面参与基层社区社会工作。培育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实训基地。依照国家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标准,推动各级团组织及青少年服务组织和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培育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推动在每个“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配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将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联系和培育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领域社会组织的力度。建立健全青少年事务领域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协调机制。完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关政策。 12.青少年权益保护工程。建立反映青少年诉求的长效机制。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加强青少年公共安全意识教育。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四、组织实施 1.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省委领导下,设立推动规划落实的省级联席会议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青年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建立青年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推动本规划在本地的落实,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问题,县级以上团委具体承担协调、督促职责。在规划实施中,要积极回应和解决青年关心的问题,多为青年办实事。 2.建立健全青年发展规划体系。 各市(地)要以本规划为指导,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注重加强青年发展规划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3.充分发挥共青团维护青年发展权益重要作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按照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自身改革,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年发展权益。同时,要引导青年识大体、顾大局,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服务青年发展阵地建设。 大力推进“青年之声”互动社交平台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网上网下深度融合对接,使其成为服务青年发展的重要阵地。 5.保障青年发展经费投入。加强青少年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推动各级政府将本规划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青年发展。 6.营造规划实施良好社会环境。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青年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宣传青年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年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推动本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 7.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制定和调整促进青年发展政策措施,推动规划落实。规范和完善与青年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建立完善省级青年发展监测数据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2018年7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11日 04 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一致赞成执法检查报告,同意报告对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关系亿万中国人民的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同时,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党的十九大制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宏伟蓝图,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是我们的总体目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的光荣使命,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贡献。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不懈探索,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刻阐述了生态兴则文明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观点,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是我们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强大思想武器。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二、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根本政治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制定实施40多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推动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党中央修改宪法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等载入国家根本法。2018年5月,党中央召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再部署,提出新要求。6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密切配合、协同发力,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保护治理,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强化法律制度衔接配套。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加快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水、气、声、渣、光等各种环境污染要素的法律规范,构建科学严密、系统完善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严密防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护蓝增绿,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国务院等有关方面要及时提出有关修改法律的议案,加快制定、修改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时出台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牢固树立法律的刚性和权威,决不允许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决不允许搞地方保护。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及时纠正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四、大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议。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认真整改,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落在实处,以最严密的法治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各国家机关都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形式,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抓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要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底线,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保证责任层层落到实处。要依法推动企业主动承担全面履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落实污染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的原则,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法律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五、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打一场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加强生态文明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绿色生活。要把群众感受作为检验工作成效和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群众认可才是真认可,群众满意才是真满意。要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依法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环保目标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8年6月30日) 《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09日 01 版)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规模稳步增长,实力日益壮大,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推进,运营效益明显提升,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面向未来,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发挥国有金融资本的重要作用,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现就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为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更好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坚持统一管理。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创新。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穿透管理和统计监测,强化国有产权的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 ——坚持权责明晰。厘清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放管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防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加强协调,统筹施策,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运作规范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资本安全。 ——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制定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明晰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实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资本布局更加合理。有进有退、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继续保持国家对重点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显著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资本管理更加完善。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创新资本管理机制,强化资本管理手段,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党的建设更加强化。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巩固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六)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七)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八)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九)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三、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规范金融企业产权进场交易流程,确保转让过程公开、透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独立、客观、公正地体现资产价值。整合金融行业投资者保险保障资源,完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 (十一)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十二)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国家战略。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十三)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重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继续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十五)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推进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稳步实施公司制改革。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十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十七)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十八)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理念,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十九)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五、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二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党组)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党组)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计划,重视从一线发现人才,精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二十二)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业道德约束制度,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廉洁从业,勤勉敬业。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标本兼治的制度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构筑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六、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二十三)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明确授权经营体制,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夯实法律基础。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和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配套政策。 (二十四)加强协调配合。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二十五)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报告,并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得到有效加强。
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法治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基本常识; (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法治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性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军营活动。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是法治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宣传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汇总各单位上报的责任清单和工作目标,制定考核评估标准,并组织规划、计划实施、中期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承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及表彰的相关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 (七)协调有关部门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八)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其他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设、维护、运用12348中国法网黑龙江网站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为公众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常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民事合同范本。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应当为村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九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每年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逢国际公约确定的主题日、法律法规的颁布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相关节日,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介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由行政执法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规范的内容、制度设计、实施中的难点、各部门在实施中的责任及需要的准备工作等问题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培训等形式进行学习,并向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应当宣传监察法及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汇编正反典型案例、编印警示教育读本、举办教育展等形式,开展反腐倡廉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法律知识,进行相关法治宣传教育。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公布司法文书,通过以案释法,举办司法、行政开放日,免费发放实用法律知识宣传册、宣传单等活动,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应当开展集中学法活动。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四十小时。 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招聘、录用时进行宪法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把宪法法律列入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第十八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员、服刑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等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对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制度,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加强对负责法治教育工作教师的培训工作,落实课时、教材、师资、经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统筹编制符合本省实际、有特点的法律读本,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编制学校读本,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注重考查学生法治课程学习效果,配备负责法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分管副校长,可以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志愿服务人员担任法治教育兼职副校长(辅导员),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共必修课教育范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增加课时数量和学分比重。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法治教育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与学生的生理年龄、心理成熟水平、认知能力相适应,将法治核心理念、重要概念与学生日常生活相结合,从以案释法资源库中精选案例,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可以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通过体验式教学、现场观摩、实践模拟等方式组织学生开展法治实践教育活动。 学前教育应当培养幼儿文明礼貌的言行习惯,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遵守集体生活的行为规范。 小学阶段法治教育应当使学生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诚信意识;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定保护,建立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初步了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禁毒、食品安全等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常识。 初中阶段法治教育应当使学生了解国家基本制度和重要国家机构及其职权;了解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培养契约精神;了解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卫生、教育、税收等公共事务的法律原则;了解犯罪、刑罚基本知识,提升对青少年常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对能力。 高中阶段法治教育应当使学生明晰宪法原则,理解法治的内涵与精神;了解选举制度和重要法律规定,形成依法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了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 高等教育阶段法治教育,应当系统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使学生理解常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了解家庭、婚姻、教育、劳动、继承等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农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信访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文化部门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法治文化作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纳入艺术、出版扶持和奖励基金内容,鼓励创作推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服务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对民族宗教界人士及有宗教信仰的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残联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应当对成员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督促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学习。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村民、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完善法治宣传设施,依托图书室、活动室、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培养城乡居民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纠纷、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条政府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应当运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进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车站、机场、码头、医院、银行、邮政、电信等单位应当在其公共区域设置固定法治宣传设施。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建立公益普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在重要时段、重要板块、重要版面,开展日常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刊播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广告,引导和树立社会法治风尚。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融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媒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士及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对法律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律服务,加强法律知识宣传。 鼓励法律志愿者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综合目标考核、综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对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和总体考核评估。 有关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述职时,应当将运用法治方式的情况列为考察和述职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有权机关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考核和进行评估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未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 (三)媒体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考核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印发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04日 06 版)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是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深入推进“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以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为关键,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推进分类评价制度建设,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中国特色科技评价体系,为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科技人才发展和科研规律,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和精简“三评”工作,简化优化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并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三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找准突破口,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增强针对性,突出实招硬招,提高改革的含金量和实效性。 ——坚持分类评价。针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军事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特点,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坚持客观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推行同行评价,引入国际评价,进一步提高科技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开放性,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在优化“三评”工作布局、减少“三评”项目数量、改进评价机制、提高质量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能活力竞相迸发,科技创新和供给能力大幅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工作应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以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项目指南内容要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更好体现国家意志、反映各方需求,有条件的可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审核评估,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体量应大小适中,目标集中明确,合理设置课题及参加单位数量,确保下设各课题任务紧密关联形成有机整体,避免拼凑组团和执行中的碎片化。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逐步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应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应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 项目指南应根据分类原则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国家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企业牵头的技术创新项目,应对企业的资质、技术创新能力和财务情况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企业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推动重大科技项目军地一体论证和实施。 (二)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推行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背景核查制度,对立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业绩、经历、诚信情况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不同类别国家科技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保密项目评审管理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进一步推动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技专家库,及时补充高层次专家,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更好地满足项目评审要求。完善国家科技专家库入库标准和评审专家遴选规范,明确推荐单位在专家推荐和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强化推荐单位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责任,建立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专家开展背景经历调查,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初评环节实施小同行评议,在部分前沿与基础科学等领域逐步按适当比例引入国际同行评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的管理,进一步推进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应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评审专家要强化学术自律,学术共同体要加强学术监督。 (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会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进一步优化预算评估工作,只针对拟立项的项目开展预算评估,规范和优化预算评估专家的遴选、评估方法,提高评估质量,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五)严格项目成果评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非涉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开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考核评价。有明确应用要求的,在项目验收后不定期组织对成果应用情况的现场抽查、后评估。 (六)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针对科技计划整体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以独立、专业、负责为基本要求,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规范和监督,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七)落实国家科技奖励改革方案。改革现行由政府下达指标、科技人员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实行定标定额评审制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提高奖励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向全社会公开评奖规则、流程、指标数量,全程公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 三、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加强部门、地方的协调,建立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防止人才申报违规行为,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指导部门、地方针对不同支持对象科学设置科技人才计划,优化人才计划结构。 (二)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引进海外人才要加强对其海外教育和科研经历的调查验证,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注重发挥同行评议机制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探索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评价标准。对承担国防重大工程任务的人才可采用针对性评价措施,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人才评价开辟特殊通道。 (三)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引导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探索人才共享机制。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及欠发达地区的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国家级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转。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 (四)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使人才发展与单位使命更好协调统一。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选择部分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开展临床医生科研评价改革工作。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五)加大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的稳定支持力度。国家实验室等的全职科研人员及团队不参与申请除国家人才计划之外的竞争性科研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推动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倾斜支持。 四、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实行章程管理。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实施章程,确立章程在单位管理运行中的基础性制度地位,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章程要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 (二)落实法人自主权。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赋予科研事业单位充分自主权,对章程明确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由单位自主独立决策、科学有效管理,少干预或不干预。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保障科研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管理运行。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三)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避免简单以高层次人才数量评价科研事业单位。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重点方面,开展年度抽查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国家级科技人才推荐、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招收、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四)完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评价考核体系。根据优化整合后的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特点,确定合理的评价方式和标准。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重点评价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重点评价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重点评价科技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对各类基地的评价要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实现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运行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覆盖“三评”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将监督和评估嵌入“三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确保科学、规范、高效。事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均应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行为规范并划定负面行为的底线。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事后,强化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按照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约定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今后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建立学术期刊预警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的信息沟通,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设完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纳入系统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学术水平进行跟踪评价,加强对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潜心科研、淡泊名利。强化导师对学生发表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及实验的可重复性等的审核把关。引导学术共同体建立符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 六、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加强协调配合,抓好本领域“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推进本地区“三评”改革工作。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相关评价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担当,切实推进“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三评”项目数量,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法人单位、学(协)会要完善内部管理,广大科研人员要强化学术自律。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共同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三)加大推进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学术共同体、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类评价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三评”之间的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强对科研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提升科研管理水平,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持续跟踪调研,加强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督查督办,推动“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和动态完善,形成长效机制。 (四)开展试点示范。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地方和单位先期开展试点。鼓励试点地方和单位大胆探索实践,发挥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对基层因地制宜的改革要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发改革动力,保护改革积极性。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依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现就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我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育引导,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 1.教育引导干部增强政治担当。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分级分类开展干部集中轮训,推动广大干部补钙壮骨、固根守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以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满怀激情地投入到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实践之中,自觉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努力奋斗。 2.教育引导干部增强历史担当。把党的十九大精神与龙江改革发展形势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提出的新要求,以全新视角,从新的历史方位、新的时代坐标来思考把握龙江新的时代特征,自觉站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推进全面振兴发展的战略和全局高度,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勇立潮头的历史担当,努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自觉传承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负重奋进、迎难而上,以新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把现代化新龙江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3.教育引导干部增强责任担当。教育引导干部充分认识到龙江既处在爬坡过坎的攻坚期,更处在有利发展的机遇期、大有作为的窗口期,增强干部信心,增进干部自觉,鼓舞干部斗志,使广大干部始终保持“功成必定有我”的强烈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不避事、不避难、不避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 二、强化培养锻炼,增强干部担当作为的本领能力 4.切实提升干部业务素养。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充分利用党(干)校、龙江发展讲坛、网络学院等各类培训平台,用5年时间将各级干部轮训一遍,使广大干部全面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切实解决能力不足不能为的问题。加强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培训,突出精准化和实效性,围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深化国企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帮助干部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全面提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注重培养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管一行像一行。 5.切实提升干部实践能力。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有计划地将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后备干部,选派到市县党政班子、省市重点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任职挂职,参与驻村扶贫、援疆援藏、巡视巡察等重点工作,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信访维稳一线等急难险重岗位上进行锻炼,提高驾驭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缺乏基层经历的机关干部,选派到县乡挂任党政班子副职、到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优化干部成长路径,补齐基层经历短板;将市县班子、省市直部门、省管企业的优秀干部,选派到中央国家机关、中管企事业单位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等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学习交流,开阔视野,增长才干。特别是利用我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的机遇,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力度。探索采取组织点名、定向选派等方式,把真正优秀的干部选出来、派出去,既交任务,又压担子,让干部在实践实战中锤炼过硬本领。对下派挂职的干部,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鼓励和支持其留任地方工作,加强跟踪培养,促进干部成长成熟、堪当重任。 三、改进考核工作,激励鞭策干部担当作为 6.构建完整的考核工作链条。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既要看干部的一贯表现、全部工作,也要看具体行为特征、具体事例,综合分析、全面掌握干部的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情况。加强平时考核,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通过日常谈话、专题调研、参加民主生活会以及对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考核评估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的担当作为情况。完善政绩考核,注重看干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切实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年度考核,整合考核资源,加强工作统筹,认真开展正向反向测评、建立成绩问题清单,注重在工作一线、乡语口碑中深入了解干部的业绩表现,多角度、全方位评价干部的担当作为。探索实行差异化考核,针对地方、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能特点,针对班子正职、副职的职责定位,分类设置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调动和保护好各区域、各战线、各层级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7.突出考核工作重点。把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突出了解各级干部是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是否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进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是否敢于担当碰硬,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转方式调结构、重要领域改革、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三大攻坚任务,使考核工作更好地聚焦中心、服务大局,激励和引导各级干部履职尽责、真抓实干。 8.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采取集中反馈、谈话提醒、整改督查、组织调整等方式,全面运用好考核结果,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组织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向被考核单位逐一反馈考核结果,要求干部发扬成绩、改进不足,更好忠于职守、担当奉献。对干部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组织部门要及时谈话提醒,把问题讲清楚,提出改进要求。对班子整体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应当及时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让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 四、用好干部政策,让担当作为者上得去、不担当不作为者下得来 9.大胆选拔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坚持有为才有位,突出实践实干实效,着力打破论资排辈、平衡照顾,大胆提拔重用在基层扎实历练、在“吃劲”岗位和艰苦地区经受磨炼、表现优秀的干部,尤其是在关键时刻、重大任务面前豁得出来、冲得上去的干部,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机会有舞台。对在下一级党政正职岗位上干事创业、实绩突出、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直接提拔担任上一级党政正职。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对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对其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要进行客观分析,使用时不唯票取人。 10.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 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结合开展干部考核、巡视巡察、作风整顿等工作,对存在“四个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的,不敢担当碰硬、遇到急难险重任务绕着走、踢皮球、新官不理旧账的,责任意识缺乏、消极懈怠、萎靡不振、庸政懒政怠政、改革勇气锐气弱化的,宗旨观念淡薄、没有站在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立场履职尽责、谋事干事的,执政本领不强、专业素养欠缺、难以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工作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热衷搞花拳绣腿等情形的干部,根据具体情节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 五、注重关心关爱,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获得感 11.全面落实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严格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并注意适当向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一线的干部倾斜,使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更好履职奉献。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做好平时激励、专项表彰奖励工作,认真落实带薪休假、年度体检等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保证正常福利,保障合法权益。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坚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激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力。 12.满怀热情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引导各级干部有话找组织说、有难找组织帮,注重干部的心理疏导,使干部更加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各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有计划与所管理的干部谈心谈话,各级干部也可以主动约请党组织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了解干部所思所想所盼,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对生活遇到难处、家庭出现变故的干部,要及时排忧解难,消除后顾之忧,使干部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对在一个地方工作时间较长、受各方面干扰、工作放不开手脚的干部,要及时交流,帮助干部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对在地方机构改革中思想有波动、有顾虑的干部,要及时释疑解惑、加油鼓劲。 13.旗帜鲜明为干部主持公道。认真区分正常检举揭发和诬告陷害,对明显属于主观臆断、乱扣帽子和线索不清、无理取闹的信访举报,经有关部门研究认定,可不予调查;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视情况先进行函询,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说明情况且能够证明不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采信了结;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严厉打击诬陷诽谤者,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14.正确对待受过处理的干部。要关心帮助犯过错误的干部,对受到批评教育、提醒、函询、组织处理的干部,积极帮助其改进提高;对受到诫勉、党政纪轻处分的干部,只要汲取教训、及时改正、表现良好,影响期限结束后该使用的继续使用;对受到党政纪重处分的干部,也要认真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给予必要的组织关怀,使其体会到组织上“治病救人”的初心本意,做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六、探索容错纠错,为敢于担当负责的干部撑腰鼓劲 15.界定容错免责情形。认真落实中央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探索,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错误,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情况纳入容错免责范围:属于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独断专行的;处置突发事件临时决断,总体效果好的;出于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由于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经组织认定给予免责的,考核考察、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时要公正合理。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予容错免责。 16.明确容错免责程序。按照“谁问责、谁负责”的原则,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在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一并开展容错免责调查核实。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相关部门视情况作出“免予问责处分”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决定。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必须向上级党委(党组)或主管部门报告后,再作出决定。对在问责实施过程中,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干部本人认为被问责行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可以提出容错免责申请,作出问责决定部门要及时受理。 17.坚持容纠并举,防止一容了之。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在推行容错免责的同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形成防错、容错、纠错的完整链条。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该容的要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既要鼓励支持勇挑重担、开拓进取的干部,又要严肃查处主观蛮干、违法乱纪的干部,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龙江振兴发展的强大合力 18.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刻把握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切实增强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让广大干部聪明才智充分涌流,让各类人才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形成锐意改革、攻坚克难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强科学统筹,制定和执行政策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实践探索创新,促进广大干部在深化认识上解放思想、在上下结合上解放思想、在制度创新上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引导各级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19.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注意发现和掌握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尤其是那些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埋头苦干、不事张扬、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干部。要在各级党委逐级遴选择优推荐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选树一批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先进典型,深入挖掘精神内核和时代内涵,依托主流媒体及各类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切实提高引领力和感召力,在全省上下形成良好舆论导向,激励广大干部见贤思齐、锐意进取,撸起袖子加油干,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龙江篇章。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中办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 人民日报 》( 2018年06月26日 09 版)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 (一)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明确公立医院党委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6.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三)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公立医院章程要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党委研究讨论医院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使党建工作要求得到充分体现。 (四)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切实加强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业界声誉好。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院长由一人担任的,可设立专职副书记,专心专责抓党建。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管理层或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管理层或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医院领导人员要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六)强化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治院兴院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定期轮训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医院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不懈整治“四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医院政治生态。 (七)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和人才工作。医院党委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公立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后备人选,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好思想政治关,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健全干部培养教育、交流锻炼和监督约束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人才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三、着力提升公立医院基层党建工作水平 (八)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医院内设机构党支部要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做好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九)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应建尽建,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后进党支部。 (十)抓好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激励。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副书记。党支部一般应当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统战委员。加强党支部书记培养,每年安排1次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 (十一)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抓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入党。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医院工作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公立医院党组织重要任务 (十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把医务人员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加强医改政策学习,引导医务人员更新观念、积极投身改革。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积极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十三)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十四)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统战和群团工作。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好医院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五、不断强化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十五)健全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地方各级党委要把抓好公立医院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党委组织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要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确保相应的机构、人员、工作机制落实。卫生健康(含中医药)、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办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工作。 (十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办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和其他公立医院举办主体党组织对医院党建工作履行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建立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责任压实、考核抓实,推动党建工作落地见效。对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指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十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明纪律红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医院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十八)强化党建工作保障。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三级医院一般应当单独设立;党员较少、规模较小的医院,党务工作机构可合并设立,也可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按照医院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要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公立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于2018年8月前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